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業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蕭家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