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巨興製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各自如附
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乙○○向原告借款,並提供被告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面額合計新
台幣(下同)1096,440元之支票20紙作為融資擔保。詎屆期
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就原告聲請本院所發支付命令具
狀聲明異議略以:此項債務尚有爭議存在,聲明人不能給付
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20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僅於聲明異
議狀略稱此項債務尚有爭議存在,聲明人不能給付等語,惟
未就是項債務有何爭議之情形具體指摘,以供本院審酌,自
難憑採,則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
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
,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6
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簽發上開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既遭退票,自應依
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
用新台幣11,89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淑怡
附表:
┌──┬────┬────┬─────┬─────┬─────┬────┐
│編號│付款人│帳號│票據號碼│金額(新台│發票日│提示日即│
│││││幣)││利息起算│
│││││││日│
├──┼────┼────┼─────┼─────┼─────┼────┤
│1│兆豐國際│00000000│NUZ0000000│54,822元│97年8月21│97年8月│
││商業銀行││││日│21日│
││南投分行││││││
├──┼────┼────┼─────┼─────┼─────┼────┤
│2│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7年9月21│97年9月│
││││││日│22日│
├──┼────┼────┼─────┼─────┼─────┼────┤
│3│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7年10月21│97年10月│
││││││日│21日│
├──┼────┼────┼─────┼─────┼─────┼────┤
│4│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7年11月21│97年11月│
││││││日│21日│
├──┼────┼────┼─────┼─────┼─────┼────┤
│5│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7年12月21│97年12月│
││││││日│22日│
├──┼────┼────┼─────┼─────┼─────┼────┤
│6│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1月21│98年1月│
││││││日│21日│
├──┼────┼────┼─────┼─────┼─────┼────┤
│7│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2月21│98年2月│
││││││日│23日│
├──┼────┼────┼─────┼─────┼─────┼────┤
│8│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3月21│98年3月│
││││││日│23日│
├──┼────┼────┼─────┼─────┼─────┼────┤
│9│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4月21│98年4月│
││││││日│21日│
├──┼────┼────┼─────┼─────┼─────┼────┤
│10│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5月21│98年5月│
││││││日│21日│
├──┼────┼────┼─────┼─────┼─────┼────┤
│11│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6月21│98年6月│
││││││日│22日│
├──┼────┼────┼─────┼─────┼─────┼────┤
│12│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7月21│98年7月│
││││││日│21日│
├──┼────┼────┼─────┼─────┼─────┼────┤
│13│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8月21│98年8月│
││││││日│21日│
├──┼────┼────┼─────┼─────┼─────┼────┤
│14│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9月21│98年9月│
││││││日│21日│
├──┼────┼────┼─────┼─────┼─────┼────┤
│15│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10月21│98年10月│
││││││日│21日│
├──┼────┼────┼─────┼─────┼─────┼────┤
│16│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11月21│98年11月│
││││││日│23日│
├──┼────┼────┼─────┼─────┼─────┼────┤
│17│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8年12月21│98年12月│
││││││日│21日│
├──┼────┼────┼─────┼─────┼─────┼────┤
│18│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9年1月21│99年1月│
││││││日│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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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9年2月21│99年2月│
││││││日│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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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上│同上│NUZ0000000│54,822元│93年3月21│99年3月│
││││││日│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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