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大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聲請人名義。(聲請人名義與簽章不符)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