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理人 陳怡蒨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一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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