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