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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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之訴訟標的為何。
二、訴之聲明及請求之事項為何。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秀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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