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甲○○
乙○○丙○○
2號相對人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發 相對人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聲請人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負擔聲請人乙○○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參元、負擔聲請人丙○○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聲請人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柒拾玖元、負擔聲請人乙○○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負擔聲請人丙○○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勞訴字第
2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下同)1,301,892元、聲請人乙○○549,833元、聲請人丙○○958,456元,暨各該部分之遲延利息,另駁回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豐公司)給付1,528,308元、聲請人乙○○請求相對人廣豐公司給付620,024元、聲請人丙○○請求相對人廣豐公司給付988,043元部分,並命由相對人振豐公司負擔47%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甲○○負擔26%、乙○○負擔10%、丙○○負擔17%之訴訟費用;嗣兩造就前開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分別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將原第一審判決不利聲請人之部分均廢棄,命相對人廣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甲○○1,528,308元、乙○○620,024元、丙○○988,043元及其遲延利息,另駁回相對人振豐公司之上訴,並由相對人廣豐公司負擔原第一審判決命由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及聲請人於第二審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另由相對人振豐公司負擔其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廣豐公司不服前開第二審判決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939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並命由相對人廣豐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對無誤,足見系爭給付退休金事件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振豐公司負擔47%、相對人廣豐公司負擔53%,並依聲請人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比例,分別返還予聲請人,至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廣豐公司自行負擔。故本件並無命相對人提出其所支出之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證書之必要。又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於系爭給付退休金事件第一、二審支出之訴訟費用,除聲請人所提計算書列載之三審代辦費共240,000元、查資料費共5,700元、其他雜費郵資費共5,000元部分,或非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或無法證明與系爭給付退休金事件之支出有關及其必要性,均應予剔除外,聲請人支出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共108,120元,是相對人振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0,816元、相對人廣豐公司為57,304元。再分別依聲請人甲○○、乙○○、丙○○請求相對人振豐公司給付金額之比例為46%、20%、34%;請求相對人廣豐公司金額比例依序為49%、19%、32%計算,相對人振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甲○○、乙○○、丙○○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為23,375元、10,163元、17,278元;相對人廣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甲○○、乙○○、丙○○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為28,079元、10,888元、18,337元,爰依首開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繳款人│├────────┼────────────┼───────────────┤│第一審裁判費│60,390元│聲請人│├────────┼────────────┼───────────────┤│第一審送達郵費│680元│聲請人│├────────┼────────────┼───────────────┤│第二審裁判費│47,050元│聲請人│├────────┼────────────┼───────────────┤│合計│108,120元│聲請人│├────────┼────────────┼───────────────┤│聲請人│相對人振豐公司應給付金額│相對人廣豐公司應給付金額│││││├────────┼────────────┼───────────────┤│甲○○│23,375元│28,079元│├────────┼────────────┼───────────────┤│乙○○│10,163元│10,888元│├────────┼────────────┼───────────────┤│丙○○│17,278元│18,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