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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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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