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戊○○、甲○○○、乙○○、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