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妨害婚姻刑事訴訟案件,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月14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爰依原告聲請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王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