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丙○○兼上一被告特別代理人甲○○被告丁○○Tyr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We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國防部於40年迄今之職務宿舍配住規則或要點,及被告之被繼承人程益民歷次職務調動表,並陳報最後任職期間與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