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94年度易字第1284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8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4年7月
27日執行羈押,再於94年10月27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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