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秀琴
上列原告因合夥盈餘分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洪阿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84,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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