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陳一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健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