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8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6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陸萬肆仟柒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九十五
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
務管理費新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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