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8月6日以南縣麻警偵秩字第0991007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9年7月17日17時30分。
⑵地點:臺南縣○○鄉○○村○○○街○○號。
⑶行為:以徒手搥打其妻 蔡麗娜 之身體。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蔡麗娜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