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被 告 黃靖媛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7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