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嘉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彰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