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4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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