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9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6291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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