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34號聲請人全球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全球聯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儲蓄部│89年6月20日│51,000元│BN0000000││││司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