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乙○○○被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6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