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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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3年度訴字第3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於94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期間於同年月31日屆滿,被告遲至94年11月2日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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