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告 丁原魯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塗銷系爭抵押權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