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98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所犯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交簡字第208號及97
年投交簡字第254號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並均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6號意旨,原裁定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縱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月,仍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合憲法第23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旨。
㈡又抗告人已於97年7月15日履行關於6個月有期徒刑之執行(
繳納6個月易科罰金計新台幣18萬元),倘依原裁定應執行8月,則抗告人所餘刑期僅2月,請求於抗告程序終結前或釋憲程序終結前,先停止執行抗告人所餘2個月部分之執行,以保障抗告人之權利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準此,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者,自不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易科罰金。經查:
㈠抗告人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
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經核並無違誤。
㈡又刑法第41條第2項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其修正理由
謂「90年1月10日公布修正之第2項,係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而增訂之規定。按學理上雖有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等區別,惟第1項所謂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基於易科罰金應否採行,專屬刑罰之執行技術問題,應指最終應執行之刑之宣告而言,而非指學理所謂宣告刑。數罪併罰之各罪,雖均得合於第1項之要件,惟因其最終應執行之刑之宣告,已逾6個月者,其所應執行之自由刑,既非短期自由刑,自無採用易科罰金之轉向處分之理由。例如,行為人所犯10罪,各宣告有期徒刑5個月,數罪併罰合併宣告應執行之刑為4年,其所應執行之刑,既非短期自由刑,如仍許其易科罰金,實已扭曲易科罰金制度之精神。爰刪除本項之規定,以符易科罰金制度之本旨」。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既均係在新法修正公佈施行後,自應依修正後之刑法處斷,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已逾6月,自無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理,抗告人援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6號謂本件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有誤會。
三、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聲請於抗告程序終結前,先停止執行其所餘2個月部分之執行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12.25│97.03.1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45號│偵字第1483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投交簡字第208號│97年度投交簡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29│97.05.21│├───┼─────┼────────────┼────────────┤││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投交簡字第208號│97年度投交簡字第254號││├─────┼────────────┼────────────┤││判決確定│││││日期│97.05.22│97.06.09│├───┴─────┼────────────┼────────────┤│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