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124年1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6年11月29日邀同第三人 蔡明坤李琦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7月29日止。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7年7月29日止,尚欠本金共1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借據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013-3│旱│144.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2013-4│旱│144.00│全部│├──┼───┼────┼───┼───┼─┼────┼──┤│003│台南市○○區○○○段│2013-5│旱│143.00│全部│├──┼───┼────┼───┼───┼─┼────┼──┤│004│台南市○○區○○○段│2013-6│旱│144.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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