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宣告有期徒刑1年,減│││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1.15起至96.1.16止│96.01.15起至96.1.16止│95.11.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95年度毒偵字第54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41號│96年度訴字第1341號│96年度訴字第56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23│96.05.23│96.03.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41號│96年度訴字第1341號│96年度訴字第5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11│96.06.11│96.06.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減更字第412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412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41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1.08│95.11.08│95.1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406號│95年度毒偵字第5406號│95年度偵字第279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68號│96年度訴字第568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29│96.03.29│97.01.2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68號│96年度訴字第56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29│96.06.29│97.05.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減更字第412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412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9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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