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債權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理人 葉泰良 債務人 郭詔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詔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狀附之出貨單及申請表所示,似為帝閣海鮮燒烤積欠系爭應受帳款,請查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
二、提出帝閣海鮮燒烤之商工登記資料,或其他足資判斷該商號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件。(倘為獨資,請併列負責人為當事人(如負責人OOO即帝閣海鮮燒烤;倘為合夥,請另列載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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