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呂高玉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高玉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呂志文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