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郭靜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靜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系爭債權讓與一事,業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郭靜純之證明(倘以公告方式,請提出該新聞紙)。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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