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贓│有柒││台│0│台││││││︵│││期月│9│中│9│中│上2│││││3已││物│徒│至│地│偵3│高│4│9│同│上│9│執5執│││刑│9│檢│0│分│易8│││││9畢│││││署│2│院│1│││││5︶│├──┼───┼────┼──┼─────┼─┼───┼────┼─┼───┼────┼─────┤│販│有拾││台│1│台│││最│││︵││賣│期壹││中│4│中│重││高│台3││執8有││毒│徒年││地│偵3│高│上3│8│法│2││3押││品│刑││檢│1│分│更3││院│上5││他0一│││││署│2│院│㈠│││6││6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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