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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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8月20日執行羈押,98年11月20日、99年1月20日、99年
3月20日、99年5月20日延長羈押,至99年7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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