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無權占有原告所有苗栗縣○○鄉○○○段432地號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