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四三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王淑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號九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狀應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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