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震南
薛智 為
被 告 陳文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