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在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以及坐
落其上之門牌號碼為嘉義縣 民雄 鄉松山村13鄰立全新村91號之房
屋(如附表所示)遷讓返還與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將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下稱系爭
土地房屋)乃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11日,經鈞院民事執行處
拍賣買受之,並於98年11月17日取得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原告為系爭土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然被告現仍占
用在系爭土地房屋中,經原告於98年12月23日以存證信函催
告被告搬遷,詎被告迄今仍未搬出系爭房屋,爰請求被告應
自系爭房屋遷出。又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土地房屋,應給
付原告比照土地法第94條之計算標準,以不超過房地價格年
息百分之八計算(000000×8/100÷12),按月新臺幣(下
同)3,767元相當於租金之補償金,因之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被告並應自99年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3767元及法定利息。
二、被告對於系爭土地房屋業經法拍,由原告取得所有權,而被
告現仍占有使用中一情,並不爭執,惟辯稱:目前無資力搬
遷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系爭土地房屋乃原告於98年11月11日
,經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買受,並於98年11月17日取得系爭
房屋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告為系爭土地房屋之所有權
人;被告現仍占用在系爭土地房屋中,經原告於98年12月23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搬遷,詎被告迄今仍未搬出系爭房屋
。
四、本件爭點:被告是否無權占有?應否返還所占用之系爭土地
房屋?若被告係無權占有應否給付損害賠償?
五、法院心證之理由:系爭土地房屋,業經原告取得所有權,為
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占有系爭土地房屋,既無任何法律上之
權源,自為無權占有,原告請求遷讓返還,應予准許;又原
告業已以信函催告被告遷讓返還,被告自負有遷移之義務;
又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
通常之觀念(參照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城市地方房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物改良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年息百分之10,乃指租
金之最高限額,並非必須照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
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繁榮之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之
經濟價值、所受之利益,彼等關係及社會感情等情事,以為
決定,而上開應予斟酌之條件及因素,在非城市地方房屋或
土地之租金酌定上,自有參考之價值。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
地、房屋,占用面積為如附表所示面積為78平方公尺,承前
所述意旨,自被告占有時起應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
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而系爭房屋既無申報價值,應
以原告甫拍賣取得之拍賣價為32萬5,000元為準,而關於土
地價值,則依被告所占用坐落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以96年
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640元計算,申報地價為4萬9,920
元(78×640=49920元),房屋土地總價為37萬4,920元(
000000+49920=374920),本院衡量該處位處之交通位置
、執行處所為之鑑價報告等,認該相當於租金之利率為年息
百分之八為宜,依此計算相當於年息百分之八之不當得利即
每年29994元(000000*8/100=29,9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換算為每月應給付之損害賠償為2500元(29994/12=250
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催告後
翌月即99年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2500元範圍
內之損害賠償,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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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土地坐落:│地目:建│面積:78│權利範圍:│
││嘉義縣民雄││平方公尺│全部○
○○鄉○○○段││││
││329-181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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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合計│
││││屋層數│----------│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
│394│嘉義縣民雄││二層樓鋼│1層:40.06│
│○○○鄉○○○段│全部│筋混凝土│2層:40.06│
││329-181地││加強磚造│合計:│
││號││住家用│80.12│
││----------││││
││民雄鄉松山││││
││村13鄰立全││││
││新村91號││││
├──┼─────┼─────┼────┼─────┤
│394-│嘉義縣民雄│全部│磚造鐵皮│地面層:│
│○○○鄉○○○段││造廚房│14.16│
│次│329-181地│││合計:│
││號│││14.16│
││----------│││----------│
││民雄鄉松山│││RC磚造2層│
││村13鄰立全│││陽台面積│
││新村91號│││8.78、磚造│
│││││鐵皮造1層│
│││││涼棚面積│
│││││14.78合計│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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