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