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蔡松原
號5樓之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工作規定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所列之時間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工作規定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