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