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67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6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87ND00000000│││1000│原:華││1││││││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87ND00000000│││1000│原:華││2││││││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87ND00000000│││1000│原:華││3││││││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87ND00000000│││1000│原:華││4││││││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87ND00000000│││1000│原:華││5││││││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