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32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法定代理人戊○○
樓及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1月25日起至146年1月2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6年1月2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債務人乙○○即丙○○於96年1月
31日起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共同借款1,100,000元,約定於116年1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8計付,隨牌告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逾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7年8月
3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1,001,56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帳戶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與債務人乙○○即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已於97年12月6日及98年1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與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與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621│建│││4,600│100000分之633││└─┴───┴────┴────┴────┴────────┴─┴──┴──┴───────┴───────┴───────┘┌───────────────────────────────────────────────────────────────┐│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縣○○鄉○○○段│住家用、│6│││││││││││6│陽台│6│平│全部│共用部分:│││1│中崙285之6號│621地號│鋼筋混凝│7│││││││││││7││‧│方││中崙段445│││1│3樓││土造、5│‧│││││││││││‧││7│公││、457建號││││││層│5│││││││││││5││7│尺││;權利範圍│││││││3│││││││││││3│││││:10000分│││││││││││││││││││││││之730、100│││││││││││││││││││││││000分之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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