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7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60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計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大橋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於97年10月21日當庭勘驗告訴人甲○○提出之監視器光碟片,亦有該次筆錄在卷可參」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