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1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例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二)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探親合照照片、通信書函。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徐文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