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
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 傅洲燈
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等情。經查,本件其
中相對人 傅麗勤 設籍嘉義市○區○○里○○○路○○○號,有
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經郵務機關向上址投遞開庭通知書
後,遭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
聲請調解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
達證書可稽,顯見本院無從對相對人傅麗勤送達文書,而應
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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