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駿賢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80元(
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均為新台幣)
   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判決判命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
   ○○○段000○0地號及668之11地號土地面積11.3平方公
   尺及0.1平方公尺磚造平房,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15,200元,故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占
   用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如下:占用面積11.4㎡(11.3
   +0.1)×每平方公尺15,200元×=17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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