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遠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遠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第3行中段應補充
「7時『30分』許」,第4行中段「27號住處」應更正為「
25號住處」;及二、犯罪證據應補充「(四)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警員 楊雅婷 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現場及扣案照片5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遠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竹交簡字第57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04年3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各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
用,猶不知警惕,僅因一時貪念,竟起意再次竊取他人財
物,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法治觀念欠佳,實值非難,兼衡
其竊得財物價值不高,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衡酌其品行
、素行、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本案竊盜
犯罪所得之金針菇1包,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單可
參(見偵查卷第18頁),是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已實際發還
被害人,依前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
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8號
被告黃遠祥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遠祥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3月4日執行完畢。黃遠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07年1月6日下午7時許,進入 葉美枝 位於新竹
縣○○鄉○○村0鄰00號住處旁之貯藏室,竊取冰箱內價值
新臺幣20元之金針菇1包。於黃遠祥離開貯藏室時,為葉美
枝當場發現報警查獲,並扣得金針菇1包。案經葉美枝訴由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黃遠祥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葉美枝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單1份。
三、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並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沒收:
被告竊得之金針菇1包已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犯
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檢察官林李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浩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