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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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姜健皓
被   告  彭秋娟
訴訟代理人  杜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
所宣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原告主張部分第一行其中
「民國105年5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4年5月29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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