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債權人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