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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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規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四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相片四張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現場紀錄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查獲之電子遊戲機十九台,雖為被告所有,然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之處罰客體為「行為人違反同條例所課予的作為義務行為」,亦即「未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證之行為」,倘被告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則仍可以其所有之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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