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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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被   告 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提起抗告,經本院
普通庭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原告 張立永 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死亡,有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A(89)死亡證字第一二四八四號死
亡證明書附卷可稽,嗣經其繼承人乙○○、甲○○及丙○○聲明承受訴訟,應予
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高雄縣○○鄉○○段第二七三五、二七三八、二七四一之
三地號之土地係林園鄉公所所有,原告自民國六十一年間承租迄今,當時與合夥
人於前述土地上成立振興造船工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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